新《商标法》正式实施!打击恶意注册,赔偿上限为500万!

发布时间:2019/11/6 10:51:20 浏览:

11月1日,经过第四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施行。 此次修法的 最大亮点是 规制恶意申请、囤积注册商标 等行为,并加大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惩罚度。

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既影响商标注册的正常秩序,也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近几年,恶意注册和商标囤积行为备受社会关注,也一直是政府部门的打击重点。

新商标法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同时,新商标法还将恶意申请增列为商标异议与无效的理由之一,进一步限制了恶意商标申请的代理行为,并增加了恶意申请的行政处罚条款, 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赔偿数额计算倍数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并将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数额上限从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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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的恶意抢注?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的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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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商标商标的 “恶意抢注”


1、 抢注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恶意抢注商标的企业和个人通常会抢注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如某人申请注册了与华为、微信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高度近似,涵盖相同及类似商品服务,后被商标局驳回。

2、 抢注行业术语或行政区划名称

恶意抢注商标的企业和个人通常会抢注通用名称和行业术语。如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多件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商标,但被商标局驳回。

3、 恶意注册名人姓名商标

恶意抢注商标的企业和个人通常会把名人的姓名抢注为商标。如某公司未经许可或授权,将某明星的姓名注册为商标,则会因侵犯该明星的姓名权为由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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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恶意抢注商标的新变化

1、 恶意抢注的主体不同

过去 实施恶意抢注的主体多为小企业。为了傍名牌、搭便车通常抄袭注册一些与老名牌相近似的商标,鱼目混珠,在实际经营中获取不当利益。


现在 恶意抢注的主体多为信息咨询、信息技术开发公司等。它们共同特点是精通互联网,对信息比较敏感,善于捕捉企业商标动态。

2、 被抢注对象不同

过去 被抢注对象通常是老牌的知名实体企业, 现在 被抢注对象多是一些新兴的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这些企业网络推广宣传力度大,发展速度快,因而成为捕捉的对象。


3、 获利方法不同

过去 恶意抢注商标后,抢注方可以利用该商标销售产品,消费者因误以为是正牌企业的产品而放心购买,抢注方以此获利。


现在 恶意抢注商标后,抢注方会联系被抢注方,以商标转让的方式让其“赎回”商标,从而获得巨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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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商标被恶意抢注


鉴于商标抢注问题的复杂性,CQ9电子应提前采取周全的应对措施,主要可从以下三点入手:


1、对方的商标还没成功注册


该情况又分为商标是否已经被公告。 如果商标已进入初审公告期,CQ9电子可以直接请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如果商标还未进入初审公告期,一定要时刻关注该商标的状态,以便在其进入初审公告期后及时对其提出异议,并认真收集对方抢注我方商标的证据。


2、 对方的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所以,如果对方注册的商标时间超过三年且从未被使用过,CQ9电子则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该商标大概率会被商标局撤销。如果该商标已被核准注册但并未超过三年,CQ9电子应认真收集自己比对方更早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并对该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3、 建立专门机构管理商标


鉴于商标恶意抢注问题的复杂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设立专门职能部门,对持有的商标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商标监控机制,由专人负责监控市场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手的商标申请情况、商标侵权的情形,一旦发现,及时采取商标异议、宣告无效、工商举报或者侵权诉讼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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